(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阳光操作,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推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计划公示到项目,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投资情况、资金筹措(中央投资、省级投资、市县投资、群众自筹)、受益范围(具体到项目村)和解决人口数、责任人等。县级对单项工程要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受益人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技术负责人)、开竣工时间、拟收水费标准及运行管理体制等内容。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质量效益
(十)科学编制项目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和水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抓紧编制2008年至2012年农村饮水工程实施计划,将项目落实到乡、村、组。市级水务部门要在县级项目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汇总和衔接工作,保证项目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有效性。要按照“近期与远期结合、用水与节水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要求是在水源有保证,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尽可能发展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力求供水到户;在居住分散、交通不变的北部山区和南部的秦岭北麓,采用分片打井建塘,提引结合的方式解决;对于老化失修、配套不全的饮水工程,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距县城、集镇较近的村组,通过城镇供水设施的改扩建、延伸供水管网解决。
(十一)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市、县两级都要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确立重点工程和典型示范工程,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积极开展大修基金提取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按照整乡整村推进的思路,确定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十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由县级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小型供水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