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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4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06〕6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08年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旗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确保农村牧区公路畅通,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一) 机构设置
  1、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其人员编制由所在旗县市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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