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城区河道管理事权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和河流健康,维护城区河道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城区河道的分布特点和管理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原《城区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01〕140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范围:
1、百二河:自百二河水库大坝以下至六堰河口及两岸排洪沟;
2、张湾河、红卫河全河段;
3、神定河:六堰至东风轮胎厂一桥主河段。
(二)张湾区管理范围:
1、神定河:东风轮胎厂一桥以下至郧县交界处主河段,以及清潭沟、火炉沟、蔡家沟、西沟、东沟等排洪沟;
2、岩洞沟:东风公司钢板弹簧厂至岩洞沟水库及库区以上;
3、张湾河:茶树沟水库以上及镜潭沟水库以上;
4、犟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5、堵河:黄龙水库大坝以下至郧县交界处;
6、红卫界牌垭以西各排洪沟。
(三)茅箭区管理范围:
1、百二河:百二河水库库区以上;
2、马家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3、茅塔河、田湖堰河: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四)十堰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
1、茅塔河:区域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2、田湖堰河:区域范围内的河段。
二、管理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对城区主行洪河道及排洪沟提出总体建设及管理的规划和利用建议;
3、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