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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城区河道管理事权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城区河道管理事权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和河流健康,维护城区河道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城区河道的分布特点和管理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原《城区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01〕140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范围:

  1、百二河:自百二河水库大坝以下至六堰河口及两岸排洪沟;

  2、张湾河、红卫河全河段;

  3、神定河:六堰至东风轮胎厂一桥主河段。

  (二)张湾区管理范围:

  1、神定河:东风轮胎厂一桥以下至郧县交界处主河段,以及清潭沟、火炉沟、蔡家沟、西沟、东沟等排洪沟;

  2、岩洞沟:东风公司钢板弹簧厂至岩洞沟水库及库区以上;

  3、张湾河:茶树沟水库以上及镜潭沟水库以上;

  4、犟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5、堵河:黄龙水库大坝以下至郧县交界处;

  6、红卫界牌垭以西各排洪沟。

  (三)茅箭区管理范围:

  1、百二河:百二河水库库区以上;

  2、马家河:全河段及各排洪沟;

  3、茅塔河、田湖堰河: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四)十堰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

  1、茅塔河:区域范围内的主河段及排洪沟;

  2、田湖堰河:区域范围内的河段。

  二、管理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对城区主行洪河道及排洪沟提出总体建设及管理的规划和利用建议;

  3、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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