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71号)
现将《渭南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渭南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治渭河流域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渭南市区规划范围内,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四、渭南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渭南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六、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渭南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按规定持证排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七、符合以下条件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