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 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