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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制定化债方案。7-9月份,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分年度化债目标。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

  (四)债务清偿。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检查验收。对按期完成化债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专项检查。2009年11-12月份,省政府按照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农税局)牵头。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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