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和蔓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经委、煤炭、城管、城建规划、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害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实行动态监控,防止灾害扩展,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和控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规划、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质监局、卫生局、安监局要指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工作。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当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动员,科学指导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扎实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十一、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第三,经过震情趋势研判,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第四,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负责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负责宣布。
二、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延安电信分公司等通讯企业要做好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防震办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应急演练和技术装备工作,掌握工程抢险设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