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一)Ⅰ级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进行全市动员。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开展抗震救灾,负责灾区有关工作。同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市政府及震区所在县区政府应紧急动员,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各方面救灾力量和对口支援单位赶赴灾区,及时将收集和汇总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救灾和震后恢复工作。
(二)Ⅱ级和Ⅲ级响应程序
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总指挥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响应等级,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延安军分区和市武警、消防支队参与抢险救灾。
--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负责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工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必要时,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并请求省政府向国家申请提供援助。
2、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一位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震区所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人及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
--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必需物品。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研判工作。
3、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市防震办震情、灾情及地震趋势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口支持。
市防震办赴震区指挥县区、乡镇(街道办)做好有关地震应急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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