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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城市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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