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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市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市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我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境内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市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执行。大学生参照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40元。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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