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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7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三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文件和市民生工程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1.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6分);
  2.完成市民生办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6分);
  3.对县(市、区)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6分);
  4.每月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6分);
  5.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6.规范基础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档案资料等(3分)。
  (二)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对县(市、区)考核相关内容进行,按具体实施的项目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安排在2009年1月份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进入前五名的,市考核总分另加5分;第6-8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五名的,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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