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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宣发〔2008〕11号 2008年5月1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基本实现了人口和计生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式的“两个转变”。全市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稳定在96%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3‰以内,人口出生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建国后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的到来给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人口忧患意识和人均意识,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坚持宣城特色工作思路,确保“十一五”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十一五”期间,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巩固、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水平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左右,自然增长率稳定在5‰以内,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280万人以内。进一步提高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能力和质量,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建设,加快“标准化”工作法进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体工作稳居全省前列,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三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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