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宣政办〔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建筑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或者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
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补交。不按规定补交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新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投标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能否参与竞标的一个资格条件。竞标后,由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携带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暂缓审批开工报告。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该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筑业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保障金。
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内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建筑业企业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