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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9.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关闭的对象。
  对非法开采的地下矿山依法予以取缔。
  对以下地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以及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的矿井;
  2.方解石矿山生产能力5万吨/年以下,铁矿3万吨/年以下,铜矿、钼矿2万吨/年以下,萤石矿、铅锌矿和金矿1万吨/年以下的。
  3.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地下矿山(被整合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4.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5.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
  6.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摸底。各地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开展全面普查,逐一核准地下矿山生产能力,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8年7月):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各地在全面摸排基础上,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确定具体的整顿关闭矿山名单。
  第三阶段(2008年8-11月):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地下矿山,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闭;各地对确定为整改无望的关闭矿山,11月底前应关闭到位;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立即实施关闭。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开展整顿关闭督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于12月份开始对各地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宣城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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