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地下矿山开采秩序和管理水平有了明显好转。但是,我市地下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伤亡事故较多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多发局面,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精神,现就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地下矿山数量比现在有所减少,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
对以下类型地下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设计能力或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
3.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4.地表错动范围内有村庄、重要构筑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未实行机械通风或提升、排水等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矿井、中段、采场未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
7.露天转井下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以及采空区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到期、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未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