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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招商引资考核设先进奖2名,各奖20万元;进步奖2名,各奖10万元。但工业项目资金占总引资金额不足60%的单位和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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