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汛期禁止采砂的通告
(黄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河道(含长江)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汛期全市河道(含长江)禁止采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所有河道(含长江)自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0月15日禁止采砂。
二、2008年5月1日前,所有采砂(含铁砂开采)的业主必须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采砂船只撤离可采区(或锚固在指定地点)。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只实行集中封存停靠。
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前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整治技术标准对尾砂进行平整,恢复河道原貌。
四、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撤离作业区、逾期不按规定将尾砂平整到位的,各级水行政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举报电话,欢迎人民群众监督。凡举报汛期违法采砂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13-8381081。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