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发〔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职责
(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本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加强管理。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及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使用计量认证合格的在线监测设备对进水、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控内容应包括pH值、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线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损毁。
(三)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监测报告、设施运行状态、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有关规定,对于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在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运营单位因设备检修、大修等问题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提前15天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可停运。停运期间,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和污水处理规模等措施保证出水水质达标。(六)对于因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重要设备或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