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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意见
(市政发〔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首部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政府规章《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了认真贯彻《监督办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监督办法》,明确有关监督规定

  《监督办法》确立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标准和尺度,以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为监督对象,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垂直管理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开创了新的路径。这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制度创新的成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督促行政首长依法履行职责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制机构要将《监督办法》纳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中,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要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和落实措施。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监督办法》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监督办法》为依据,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

  依据《监督办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将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纳入监督视野,整合已有的依法行政监督资源,提高依法行政监督效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日常检查、媒体曝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领导批示等途径,及时发现、及时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对本地区、本系统依法行政监督不力而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滞后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监督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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