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
(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
(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合同;
(二)借据或还款计划表;
(三)最近一次还款证明。
第十八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
(二)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严重疾病的范围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
(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