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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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