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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决定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是:

  一、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规定。

  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检查鉴定费”的规定。

  三、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的规定。

  四、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条关于“渔业水域闲置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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