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决定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是:
一、《
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
五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关于“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规定。
二、《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
七条关于“检查鉴定费”的规定。
三、《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的规定。
四、《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
三十条关于“渔业水域闲置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