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2月初,各县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目标考核办、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州改委、州经贸委、州林业环保局、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提出上年度考核意见后报州目标考核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3月初报经州政府审定,并在省上公布全州节能耗指标之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州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考核意见报送州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州经贸委审核汇总并上报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交由州目标考核办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州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经贸委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立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不得享受政府各项资金的支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州人民政府,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