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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这次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分四个阶段:2008年12月底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组织试点和培训,开展宣传、督查和单位清查,召开普查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2009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5至7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处理上报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依法普查,确保质量

  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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