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期内对准备进行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的全部初诊监测对象进行监测。
7.劳务输出归国人群。
监测期内对自艾滋病高流行国家返回的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进行监测。
8.一般劳改人群。
监测期内对新进入的吸毒罪错以外的劳改人群进行监测。
9.结核病门诊就诊人群。
监测期内对来结核病门诊就诊的全部初诊对象进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需要进行监测的内容包括:
(一)血标本的收集。对每位监测对象用一次性注射器采集静脉血3~5 ml,放入灭菌的离心管内,于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实验室在收到标本后立即进行血清分离,并将血清移至冷冻管内零下20°C保存,待检。
(二)血清学检测。监测期内采集的血标本按照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梅毒抗体检测、丙肝抗体检测。
HIV抗体检测由市卫生局批准的、具有HIV抗体筛查实验室资质的实验室,采用ELISA法进行检测。如果本单位没有HIV抗体筛查实验室须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代为检测。对于初筛检测阳性的标本,须按照要求送确证中心实验室(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证检测。
(三)流行病学调查。各监测单位在监测期内对监测对象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定期报送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北京市卫生局全面负责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实施过程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区、县监测工作执行情况的督导评估。
第五条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测工作任务的布置、监测点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监测单位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以外监测点发展的协调等。
第六条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北京市艾滋病监测方案的撰写、专业人员培训;解决监测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监测质量督导,全市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总结及信息反馈。
第七条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单位工作人员的二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录入、数据库清理与数据上报和分析、总结;实施对监测点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传与下达;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血样采集、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