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艾委字〔2007〕3号)
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了加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形势及相关人群危险行为特点的动态变化,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形势及相关人群危险行为特点的动态变化,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测对象和办法:
(一)一般人群包括:入伍新兵、献血员、手术前病人、孕产妇等,主要采用全员检测的方法进行监测。
(二)重点人群包括: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嫖客、吸毒者、男男同性性行为者、流产妇女、劳务输出归国人群、一般劳改人群、结核病门诊就诊人群等,主要采用设置哨点的方法进行监测。
1.性病门诊就诊者。
在监测期内,凡到性病门诊首次就诊性病,年龄在13岁以上者,无论男女,无论是否诊断有性病均进行监测。
2.暗娼。
收容教育所:监测期内对新入妇教所的曾经有交易性行为的女性进行监测。
娱乐服务场所及发廊等:监测期内对本辖区内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中的娱乐服务场所、发廊内的三陪小姐、发廊按摩女、有交易性行为的小姐进行监测。
3.嫖客。
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监测期内对新入所的曾经有交易性行为的男性进行监测。
4.吸毒者。
戒毒所:监测期内对新入戒毒所的所有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美沙酮替代治疗门诊:全年对新入门诊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的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社区吸毒者:监测期内对招募到的所有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5.男男同性性行为者。
运用特定的抽样方法,在监测期内对具有男男同性性行为的男性进行监测。
6.流产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