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北京市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的紧急通知
(京农渔字〔2007〕30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近期,北京市工商部门在对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抽样监测结果显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药物残留检出率较高,表明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全市水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农业局决定在6月2日至8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赋予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整治活动,强化对水产养殖者的监管和质量安全制度的建设,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由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实施。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内容
(一)对重点养殖品种进行抽样检测。请各区县按照附件1要求进行抽样,并认真填写《水产品产地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件2)。务必在6月2日至3日的9:00-14:00期间,将样品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朝阳区潘家园华威西里甲48号楼南楼)4楼406房间。要求每条(只)鱼重量在1斤以上,每个样品总重量在2公斤以上。抽样费用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支付。
(二)在6月4日-8日期间,以区县为单位开展养殖安全用药拉网式自查。结合本区县渔业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开展一次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在已经抽样送检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现场存药和药品使用情况,特别是检查是否有保存和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