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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十一)加强依法治旅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形成相关执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旅游市场和旅游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违约失信、制售假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旅游企业经营服务质量检查结果进行公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整合旅游投诉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系统,建立12315与旅游投诉受理、转处联动机制,增强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共同做好旅游市场规范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培养旅游管理服务人才。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全面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托我市大中专学校,建立旅游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每年培养、培训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在职旅游骨干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不断培养旅游行业职业经理人员和高端服务人员,积极引进高层次旅游管理服务人才,提高旅游行业的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政府扶持,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十三)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市财政要逐年增加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重大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补助、旅游文化内涵的挖掘、重大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企业上规模、上等级的奖励等支出。各县(市)、区也要视财力状况,建立一定额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培育激活地接市场。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和新评定的5A级旅游区、4A级以及组团到襄樊旅游的年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年从年度旅游促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四)实行旅游发展优惠措施。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对当年新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新开发旅游景区,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在城市出入口、景点、游客集散地、交通要道等地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规划、路政、建设、工商、城管、电力等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并减免征收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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