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市政府债务的全过程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国资、发改、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债务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政府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市发改、国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四条 政府举借债务应以量力而行、适度举债、慎重选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为原则,支持并创造条件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政府债务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