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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8-2010年襄樊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做好应急救灾抢险工作。市、县(市)区应成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分队,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必须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并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同气象部门紧密配合,通过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同时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于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交通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加强重点地质灾害点的避让与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各地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地质灾害具体治理和受威胁居民搬迁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治理的项目和治理经费,需要组织搬迁的户数人数和经费。对已经产生危险性、危害性大的不稳定灾害(隐患)点,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治理;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按“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诱发者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对交通不便、偏远贫困且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遵循搬迁与小城镇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居民搬迁。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归口管理,即灾害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灾害点没有主管部门,但属人为诱发或有受益人的,由诱发者或受益人负责;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确定。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做好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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