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电〔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5.12”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灾区人民,纷纷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献爱心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随着灾情逐步核实和宣传报到的迅速跟进,捐助活动必将掀起新的高潮。源源不断运往灾区的援助物资和数量巨大的救灾捐款,对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好这些救灾捐款物提出了严峻考验。为确保将这些捐助款物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电〔2008〕5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要把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措施来抓,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周密部署,有序进行。救灾捐赠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
二、要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把有限的款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特别要关注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的农村灾区。要加大运力调度,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类救灾物资特别是食品、帐蓬类物资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放到灾区,切实保证灾区群众灾后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有临时住所。
三、接收救灾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点清,开具收据。对企业提供的捐赠款物,区别企业员工捐赠和企业提供捐赠,分别开具收据。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现场收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四、救灾捐赠药品由卫生部门负责接收分配,并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接收及使用情况,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其余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分配。由于此次灾害波及到全市九个县(区),各县(区)内的捐助款物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制定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本县(区)内使用。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各单位及省内外捐助款物由市民政局负责接收并负责分配使用。各系统、各部门在本系统、本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统一交民政部门管理分配,不得擅自调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