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避免无序竞争,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和([2004]251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风电企业的贷款利率下限,均执行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的规定,存款利率不能上浮。金融机构如果违犯此规定,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罚。
三、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风电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
1、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全市风电项目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一是全力支持我市成为全国最大的风电产业基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河西风电走廊,再造西部陆上三峡”的重大决策,规划我市在2015年将建成1271万千瓦风电装机规模,资金总需求预计达1200多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将占整个行业资金总需求的50%左右。金融机构在未来十年里,将对风电产业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而言,由于产业模式正在形成中,在技术、生产等环节还存在着成本过高等一定的风险,因此,各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风电产业的发展,推动全市由高耗能、高污染向清洁能源生产的方向转变,使资源优势真正成为经济优势。二是对于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建的风电产业配套的分机组装、配件加工、叶片制造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予以支持,使风电产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证券营业部要把股票融资这个现代企业常用的有效融资手段,在风电项目建设中进行尝试应用。由于风力发电项目不仅能得到政府支持,而且公司财务管理简单,便于股民监督公司运行,使得股票募集资金成为国外风力发电企业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我市实施的风电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容易得到证监会批准,而且引入股票方式,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均可以赢利,其收益比单纯可再生能源发电要高许多,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外汇信贷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风电产业的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和企业"走出去"发展等方面的外汇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国际结算、贸易融资、进出口信用担保等业务手段,积极开拓新的外汇业务品种,支持我市风电产业于世界先进的技术接轨。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区域金融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