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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区)合管办会同县(区)卫生局每半年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开处方、开大处方、人情处方、乱收费、无故拖延治疗、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引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快对新农合政策和调整方案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主动参与和支持新农合;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充分发挥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作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参合农民疾病普查建档工作,建立完整全面的农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监督机制
  市上成立以监察、财政、民政、农办、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和委托代理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听取各级组织和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向市监督委员会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并建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各乡镇、村要相应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每村聘请新农合监督员2-3名,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合管办要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包括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参加合作医疗群众的直接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运行规范。
  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区)、乡镇合作医疗有关办事机构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审计一次,坚决杜绝乱报销和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同时,主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九、组织实施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抓住机遇,加大力度,通力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协同县合管办搞好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设规划,改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硬件条件,提高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并按时拨付配套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人事部门要做好市、县(区)及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组建和人员配备工作,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民政、计生、扶贫等部门负责做好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特困户和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缴存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栏,全力宣传、报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县(区)、乡镇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改进服务措施,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按规定结转支付;乡、村两级要全力配合,搞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造册登记、证件发放、上下衔接、医药费报销的审查、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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