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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新农合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资金管理
  新农合资金按照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如果该家庭成员在储存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结转使用,但不能代替下年参合资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新农合基金使用率要达到85%,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15%以内。
  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在县区确定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县(区)合管办进行管理。确定的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筹措资金,及时审核支付农民住院发生的补助费用,保证及时兑现,坚决禁止拖延支付。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在县区确定的乡镇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家庭储蓄帐户,用于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各乡镇合管办建立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明细帐,每月与所在乡镇信用社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下帐情况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合管办。
  县(区)财政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县(区)补助资金划拨到县(区)确定的金融机构基金专用帐户,县(区)合管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验资证明报市财政、市卫生部门,落实合作医疗配套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
  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补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按照甘肃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7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77号)执行。
  1.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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