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
新农合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农村居民(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但仍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及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现仍家居农村,有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
乡、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纳入合作医疗范围、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新农合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存合作医疗资金,报县区合管办审批后,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凭证享受相关政策。
三、管理方式
新农合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督查全市新农合工作。
各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合管办)负责新农合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医药费审核报销等工作,并调配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2)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相关表、卡、册的印制填报工作;(4)负责本乡镇参加新农合农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个人健康储蓄卡》的收存工作;(5)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各种报表填写、上报和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村卫生所负责人、农民代表等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专人办理日常业务。
人事编制部门审批的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纳入县(区)、乡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四、资金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四级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40元、30元、4元、6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主动缴纳每年每人2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2008年仍按10元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其中将20元列为家庭帐户基金,家庭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农民自己所有,当年结算,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经县(区)审批注册的农村五保户由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两女结扎户由计生局在社会抚养费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农村特困户由扶贫办在扶贫资金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由所在乡镇政府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使他们享受合作医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