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金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甘肃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
(二)请求人必须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请求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