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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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