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六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08]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007年11月以来,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精神,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调整的184项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审核和清理。经2008年5月7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新增3项,调整7项(其中取消原行政许可项目中部分许可内容1项、变更名称及调整实施机关1项、变更名称5项);中央在甘单位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新增6项,调整5项(其中取消原行政许可项目中部分许可内容1项、合并3项、变更名称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市州、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建立新设立审批项目审查论证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中央在甘单位第三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六批取消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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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爆器材供销(买卖)合同审批
| 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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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省人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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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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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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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发票使用管理的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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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定点审批
| 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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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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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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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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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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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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