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依法收回唐家山生态修复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淮府秘〔2008〕4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建议依法收回唐家山生态修复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淮国土资〔2008〕93号)收悉。经研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市政府同意依法收回唐家山生态修复工程规划范围内的29.5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地范围:西起规划修建的唐家山路、东至夏郢孜路,北起卧夏路、南至第二通道),将此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用于唐家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具体收地事宜由你局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等事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