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式为: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5%。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0%。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5%。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0%。
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8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0元。
(五)城镇居民可申请的门诊大病病种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大病的申请办法和认定标准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的待遇支付金额与住院待遇分别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扣减1次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元。
(六)参保居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药品、费用清单;
3.复式处方;
4.身份证复印件;
5.出院病情证明书;
6.社会保障卡。
7.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医院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七)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或缴费后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4.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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