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校学生、托幼幼儿(以下简称“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属于特殊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城镇低保对象需提供《阿坝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特殊人员身份认定
1.城镇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条件负责核实确认。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重度残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4.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特殊人员,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生及幼儿参保办理
1.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学校、托幼机构为在校学生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