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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公路养护经费管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公路养护经费管理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2008年公路养护经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规定:国省道养护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责任主体为市公路局。我市省道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目前由市公路局委托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同时也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因此,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辖区内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县、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制订公路养护管理生产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认真落实经费
  省上已明确,从2007年起,以2005年分成额为基数对市(州)拨付养路费分成资金,并对省道公路的养护经费实行预算下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定额补助。市交通局要及时将省道公路养护经费全额预算下拨到县(区)交通局,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按标准下拨到县(区)交通局;除上级的补助经费外,各县(区)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在上级补助养路费分成资金后不足的部分(平昌属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应自求平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各县(区)要在省财政分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投入,并对公路养护职工调资缺口给予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力度,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要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以弥补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不足。
  三、切实加强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2008年养护经费统筹协调,按照人权、事权、财权统一和“一保吃饭、二保开门、三搞建设”的原则,将公路养护资金收支纳入县(区)财政综合预算安排,首先要保证公路养护系统职工的工资兑现和基本运转,从2008年起养护职工工资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并且各县(区)每年要预算安排资金,消化解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工资的历史拖欠,即在保证当年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的前提下,再将资金来源剩余部分用于消化历史拖欠工资、保险、福利等,力争三年至五年内逐步解决。
  四、严格逗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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