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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排查治理“两楼”(商住楼、综合楼)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重点是使用功能复杂,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多层商住楼、综合楼。
  2、治理要求
  重点整治商住楼、综合楼安全疏散、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方面的隐患;重点查处综合楼内违章设置幼儿园、少儿培训机构,学校、医院周边违章设置旅馆(出租屋),车站等物流集散地周边违章设置仓库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五)排查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2、治理要求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立即改正。
  (六)排查治理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
  1、治理范围
  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2、治理要求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的;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的;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没有进行演练的;
  (4)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的。
  (七)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治理范围
  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领域和场所
  2、治理要求
  (1)认真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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