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及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对已经公示公告的省、市、县(区)重大隐患的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由市安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把这次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邹富贵为组长,市安监、公安、监察、交通、经委、建设、农机、水利、质监、文体、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安办。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4月底前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安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