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6)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7)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巴中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巴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局、市海事局、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宣传部、市水利局、市无管办、市粮食局、广巴高速公路指挥部、乐巴铁路指挥部等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向有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质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