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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登记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人员及低保家庭学生应提供《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和领取低保费的凭证。

  (二)重度残疾人(学生)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城市“三无人员”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收入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如发生户籍迁移、学籍转移、死亡时,不论是否已享受医保待遇,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户籍、学籍在乐山市境内跨县(市、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发生死亡的,由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注销。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实行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管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2008年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医院74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异地住院98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000元。

  第十四条 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标准按10%逐次降低,但最低不应低于住院起付线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住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75%;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70%;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55%。乐山市境外的异地就医统一为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病人医疗费不分医院等级,均按85%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乙类药品及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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