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

  对后备上市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需要,确定土地出让的具体年限。
  (五)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六)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前如实申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税款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由市劳动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申报上市的相关证明。
  (七)后备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市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成立工作机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一)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该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适当引进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制订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由上市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委,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劳动社保、商务、科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须于每次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反馈工作意见。设立上市“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在后备企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四、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管理
  (一)由市上市办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标准,遴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性企业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对库内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由市上市办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库,搭建后备企业与境内外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平台,为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优质服务。
  (三)由市上市办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推介会等形式,每年组织后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强化后备企业的上市意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