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依据惠民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编制补助对象单项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数字录入微机,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单项清册,按户编码分村组、社区录入微机,编制本乡镇(街道)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汇总清册。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当期应发放的各类惠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制成统一的公示表格,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进行公示。乡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组、组公示到户,街道公示至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确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及时将汇总清册通过网络上传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汇总清册及时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打卡发放。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根据汇总清册确认的各类惠民补助资金项目、金额填制拨款申请书,通过网络传递到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惠民资金补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拨款申请后,填发拨款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当期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拨入乡镇(街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拨入惠民补助资金后,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分户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惠民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花名册加盖转账付戳后,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
第二十三条 补助对象依据公示情况,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发放有疑问的,可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的方式查询。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半年或全年应享受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一卡通”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