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在集中审批前,县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
第六章 张榜公示
第二十九条 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由村(社区)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重新组织评议或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对补助对象的审核结果,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派人深入村(社区)和组核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作为补助对象上报。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讲清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集中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给有关证明,并列入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应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设立档案室,对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分村(社区)分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将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采集齐全,分组分户建档,做到省、市、县(市、区)有库、乡有室、村有柜、户有档,建立分类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从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或村干中确定一名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监管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补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据此调整相关信息。同时,由县(市、区)负责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统一,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层层签订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责任状,并定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