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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操作办法

  第十九条 对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测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确认应补助对象。
  在对收入进行测算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同一地区间收入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应做到相对统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对不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要准确把握政策,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手续齐全、确认有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入测算初步确定的或政策规定其他需经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应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认定后方可按政策规定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二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由补助对象所在地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应到会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召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时,参会居民代表数不得低于法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在正式评议前,村(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介绍参评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惠民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惠民资金补助或不能享受资金补助的条件和标准,由与会代表进行评议确定。村(社区)要详细记录评议内容,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直接评议确认的补助对象,可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在投票表决时,从会议代表中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评议监督员。投票结束后,在评议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统计确认惠民资金补助对象。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其他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社区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申报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并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在7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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